问:有些新闻媒体报道,“因为婚检率下降导致新生儿出世缺点率上升”,“主张康复强制性婚检”。是否“康复强制性婚检”触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规则的婚前医学查看有没有强制性的问题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规则:“经婚前医学查看的,医疗保健组织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查看证明。”“男女双方在成婚挂号时,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查看证明或许医学判定证明。”一种定见以为,对该法规则的男女双方在成婚挂号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查看证明,应当理解为成婚挂号的方式要件,因此具有强制性;另一种定见以为,该法尽管规则男女双方在成婚挂号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查看证明,但并没有规则对未持有婚前医学查看证明的不予挂号,因此不具有强制性。
以上两种定见,哪一种定见契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立法原意,请予函示。(某法制办 2005年3月22日)
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第十二条规则:“男女双方在成婚挂号时,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查看证明或许医学判定证明。”这是义务性的法令规则,自身就具有法令的强制性。现在存在的婚检率下降问题,主要是法令履行中的问题。
有关婚检问题,法令、行政法规之间是彼此联接的。在实施婚前医学查看的区域,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成婚挂号时,应当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的有关法令法规,并按照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〉实施办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则,“查验婚前医学查看证明或许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第十一条规则的医学判定证明”,按照婚姻挂号法令第七条的规则,对成婚挂号当事人“问询相关状况”,发现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第九条、第十条所列景象的,应当暂缓挂号,劝其暂缓成婚。 (2005年3月28日)